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
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地市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确需越级承包工程的,必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工程造价的10%至30%处以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0%至20%处以罚款;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的,属市区内的,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属各县(市)城、建制镇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