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 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1) 建筑主体材料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
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
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 装修材料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1)1)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
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2)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B类装
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
、外饰面。
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
、外饰面。
3)3)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
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4)4) Ir>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2. 2.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附表1-1的规定。
3. 3.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附表1-2的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附表1-1
产品名称
|
试验方法
|
限量值
|
使用范围
|
限量标志
|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
穿孔萃取法
|
≤9mg/100g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30mg/100g
|
必须饰面处理后
可允许用于室内
|
E2
|
||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
干燥器法
|
≤1.5mg/L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5.0mg/L
|
必须饰面处理后
可允许用于室内
|
E2
|
||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
气候箱法
|
≤0.12mg/m3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干燥器法
|
≤1.5mg/L
|
项 目
|
限 量 值
|
|||
硝基漆类
|
聚氨酯漆类
|
醇酸漆类
|
||
按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g/L) (注1)
≤
|
750
|
光泽(60°)≥80,600
光泽(60°)<80,700
|
550
|
|
苯 (%) (注2) ≤
|
0.5
|
|||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 (注2) ≤
|
45
|
40
|
10
|
|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 (注3)
≤
|
-
|
0.7
|
-
|
|
重金属(限色漆) (mg/㎏)
|
可溶性铅
|
90
|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注:1. 气候箱法仲裁时采用。
2.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2
注:1.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大稀释量
稀释后进行测定。
2.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
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4. 4. 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
5. 5. 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
6. 6. 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4.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0.10% (重量分数)。
5.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附表1-3的要求。
6. 室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1) (1)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附表1-4的规定。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3
项 目
|
限 量 值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g/L) ≤
|
200
|
|
游离甲醛 (g/㎏) ≤
|
0.1
|
|
重金属 (mg/㎏)
|
可溶性铅 ≤
|
90
|
可溶性镉 ≤
|
75
|
|
可溶性铬 ≤
|
60
|
|
可溶性汞 ≤
|
60
|
溶剂型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4
项 目
|
指 标
|
||
橡胶胶粘剂
|
聚氨酯类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游离甲醛 (g/㎏) ≤
|
0.5
|
-
|
-
|
苯 (g/㎏) ≤
|
5
|
||
甲苯+二甲苯(g/㎏) ≤
|
200
|
||
甲苯二异氰酸酯 (g/㎏) ≤
|
-
|
10
|
-
|
总挥发性有机物 (gL) ≤
|
750
|
注:苯不能作为溶剂使用,作为杂质其最高含量不得大于5g/㎏.
(2)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附表1-5的规定。
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5
项 目
|
指 标
|
||||
缩甲醛类
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
胶粘剂
|
橡胶类
胶粘剂
|
聚氨酯类
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游离甲醛 (g/㎏) ≤
|
1
|
1
|
1
|
-
|
1
|
苯 (g/㎏) ≤
|
0.2
|
||||
甲苯+二甲苯 (g/㎏) ≤
|
10
|
||||
总挥发性有机物 (g/L) ≤
|
50
|
7.室内装饰用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附表1-6规定。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6
有害物质名称
|
限量值 (mg/㎏)
|
|
重金属 (或其他) 元素
|
钡
|
≤1000
|
镉
|
≤25
|
|
铬
|
≤60
|
|
铅
|
≤90
|
|
砷
|
≤8
|
|
汞
|
≤20
|
|
硒
|
≤165
|
|
锑
|
≤20
|
|
氯乙烯单体
|
≤1.0
|
|
甲醛
|
≤120
|
8.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1) (1)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
(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
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20mg/㎡.
(3) 挥发物的限量
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见附表1-7。
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附表1-7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g/㎡)
|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g/㎡)
|
||
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75
|
≤35
|
≤4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