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第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1、地下汽车库按中危险级B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是否偏严?因为《汽车规》第7.6.2条的解释明确将汽车火灾划分为丁类和中危险级,且省外进来的设计图纸均按中危险级A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
答:地下汽车库停车所停车辆均为油箱已加油汽车,一旦着火汽油沿地面流淌火势迅速蔓延,符合油类火灾特征,地下汽车库火灾是A/B类混合火灾,因此应按B类火灾配置灭火器。
2、地下室变、配电房,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是否一定要独立配置灭火器?如果地下室设置了消火栓(消火栓箱内有灭火器),变、配电房在其灭火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可以用消火栓内的灭火器而不必再独立配置灭火器?
答:地下室变电所、面积大的弱电机房、配电房内应单独设灭火器保护,面积较小的配电间、弱电间、电梯机房如在消防箱内的灭火器保护范围内,可不在上述房间内独立配置灭火器。
3、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楼层共用前室处是否可以不考虑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答: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楼层共用部位可不设灭火器。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表D中有幼儿住宿床位数与相应危险等级的规定,有的设计人员认为尽管有卧室及床位,但只供午睡晚上不住宿而不执行,请问是否可以?
答:只供午睡的托儿所、幼儿园,床位在50张以上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