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防给排水及其他
【问题3.3.1】含有人防工程的建筑物中,生活水箱内是否已包含战时人员洗消用水及口部洗消用水?
解析:人防工程中战时用水与洗消用水,应分别依《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6.2节及第6.4节计算、确定。其中,简易人员洗消用水,每个防护单元按0.6-0.8m3贮存;口部洗消用水,按需冲洗的房间和通道,以5-10L/m2计算(洗消面积为所需洗消的墙面、地面面积之和)、冲洗一次来贮存。当洗消用水量较少时,可与生活水箱共用贮存。
【问题3.3.2】如何正确理解洗消废水的收集与排出?
解析:①《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规定,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应设置收集洗消室外通道及竖井废水的集水坑,以便排出出入口及竖井的洗消废水。该集水坑坑深不宜小于0.6m,容积不宜小于0.5m3。而对于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染毒房间、通道及人员洗消废水的排出,需另通过设置洗消废水集水池(其容积需计算确定)、地漏或防爆波地漏来收集。防护密闭门以外和竖井的排水管道,不得接入该集水池。
②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设集水坑,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经消毒后)接软管排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洗消废水集水池,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电动排水设备接软管排出。
【问题3.3.3】对于防空地下室内非战时使用的给排水或消防管道的防护密闭要求,如何理解?
解析: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相关规定,不允许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进入防空地下室,但允许防空地下室内平时使用的给排水、消防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而此时所穿防空地下室的外墙、顶板(尽量不穿顶板)、临空墙及密闭墙,都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问题3.3.4】防护阀门如何选用?
解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已无“防爆波阀门”的提法,而改成为“防护阀门”。根据规范规定,防护阀门应采用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污水系统只能选用铜阀芯的闸阀)。
【问题3.3.5】人防工程生活污水池如何设置?
解析:当防空地下室的功能定位为人员掩蔽部,换言之,就是当防空地下室中有生活饮用水,而隔绝防护时间内用水设备会产生废水时,均应设置生活污水池,并应设固定排水泵排出废水。生活污水池容积包括贮备容积和调节容积。其中,贮备容积是指水泵启动水位和水池最高水位之间的容积。它应按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生活污水量(战时掩蔽人员数、隔绝防护时间及战时生活引用水量标准折算的平均小时用水量,这三项参数之乘积)与生产废水量(按设备的小时补水量计算)之和的1.25倍计算。而调节容积是指水泵最低吸水位与水泵启动水位之间的容积。
另注:清洁区与染毒区污水池应分开设置,不得共用。
【问题3.3.6】当负一层、负二层均为防空地下室时,如何正确进行排水设计?
解析: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规定,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此时,上、下两层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给排水系统也就不能共用,故生活污水池、洗消集水坑也不能共用。此外,如负一层有地面排水需设地漏,可采用防爆波地漏,而排水管接至负二层集水池。
【问题3.3.7】本专业哪些设备科在临战安装?
解析:就二等人员掩蔽部和物资库而言,只有给水系统的贮水箱及增压设备,可在临战时构筑和安装,并保证能在3天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而其余的设备设施,均须在平时安装完毕。
【问题3.3.8】给排水设计深度问题如何把握?
解析:根据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属于施工图必审内容之一。具体可执行住建部2008年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该规定的以下条文,尤应引起充分重视:
第4.6.1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工程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器材表、计算书。
第4.6.2条: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第4.6.3条:设计总说明。
1、设计总说明。
1)设计依据简述。a)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注明文号);b)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c)本专业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d)本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e)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
2)工程概况。内容同初步设计;
3)设计范围。同初步设计;
4)给排水系统概况。主要的技术指标(如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时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小时热水用水量及耗热量、循环冷却水量,各消防系统的设计参数及消防总用水量等)、控制方法;有大型的净化处理厂(站)或复杂的工艺流程时,还应有运转和操作说明;
5)说明主要设备、器材、管材、阀门等的选型;
6)说明管道敷设、设备、管道基础,管道支吊架及支座(滑动、固定),管道支墩、管道伸缩器,管道、设备的防腐剂、防冻和防结霜、保温,系统工作压力,管道、设备的试压和冲洗等;
7)说明节水、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
8)凡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
9)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分列在有关图纸上。
2、图例。
【问题3.3.9】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范围如何把握?
解析: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机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例如:深圳市对阳台排水的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等规定;另有国家的其他条例、规定及法律??如《建筑法》等等)。
如果单纯从建设部上述文件看,本专业审查范围最主要是针对“强条”。但对于设计违反强制条文以外的一般规范条文(仅涉及到造价、可实施性等),根据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等文件要求,审查师也应提出,以期引起设计者的注意和重视,从而促进我市设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升。
【问题3.3.10】相关有效标准图中已明确表达的,施工图设计中是否还要重复表达?
解析: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1.0.5条之规定:“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这就说明,现行有效标准图也是设计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可供施工人员进行正确施工和安装的详图。故在标准图中已明确表达的,在施工图设计图纸中可不再重复表达。
【问题3.3.11】不设灭火器不算违反强条,理由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6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9条;而设了灭火器但没有设置正确,则算违反强条,理由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1~2条。若如此审图,是否有失公允?
解析: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颁发实施,非一般工程设计人员或审查人员所能左右。但无论是强制性条文,还是一般性规范条文,作为设计人或审图人,严格执行它们即可。
【问题3.3.12】建筑灭火器是否应设计、计算,并在图中绘制出来?
解析: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1.0.3条规定执行:“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注明”。给排水专业或建筑专业应开具该材料表,否则极易照成材料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