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 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汇 刘祖玲 李宝瑜 陈华 王小工 张绍刚 杨红 白学晖 温海水 金磊 余小鸣 牟子元 陈彤 王珏 邢金利 刘幸坤 刘占军 李志民 朱明 林武 刘玉龙 刘瑞光 姚慧 何梅珍 杨轶 马军 刘剀 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马国馨 沈国尧 张必信 谢映霞 林建平 高冀生 刘燕辉 郭景 胡建中 韩叶祥 李晓纯 雷树恩 邱小勇
1 总 则
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 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 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 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完全小学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 lower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 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 高级中学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 九年制学校 9-year school
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共有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7 中小学校 school
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2.0.8 安全设计 safety design
安全设计应包括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自然与人为灾害侵袭下的防御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师生的避难条件等。
2.0.9 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
本质安全是从内在赋予系统安全的属性,由于去除各种早期危险及潜在隐患,从而能保证系统与设施可靠运行。
2.0.10 避难疏散场所 disaster shelter for evacuation
用作发生意外灾害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2.0.11 学校可比总用地 comparable floor area for school
校园中除环形跑道外的用地,与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2.0.12 学校可比容积率 comparable floor area ratio for school
校园中各类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可比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3 风雨操场 sports ground with roof
有顶盖的体育场地,包括有顶无围护墙的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的场馆。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中小学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
2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50人;
3 九年制学校中1年级~6年级应与完全小学相同,7年级~9年级应与初级中学相同。
3.0.2 中小学校建设应为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学习创造良好环境。
3.0.3 接受残疾生源的中小学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0.4 校园内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供热等基础设施应与中小学校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并宜先行施工。
3.0.5 中小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并应与校园应急策略相结合。安全设计应包括校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3.0.6 由当地政府确定为避难疏散场所的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3.0.7 多个学校校址集中或组成学区时,各校宜合建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分设多个校址的学校可依教学及其他条件的需要,分散设置或在适中的校园内集中建设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
3.0.8 中小学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3.0.9 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设施及建筑。
3.0.10 中小学校设计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及传统相适应。
3.0.11 环境设计、建筑的造型及装饰设计应朴素、安全、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