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
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2
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
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
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5
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6
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
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7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8
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9
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3.10
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3.11
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3.12
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3.13
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3.14
小侧枝: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
3.15
春梢: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
3.16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 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
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3.17
整形修剪: 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3.18
冬季修剪: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
3.19
夏季修剪: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
3.20
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
3.21
短截: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3.22
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3.23
疏枝: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
3.24
摘心、剪梢: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
3.25
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
3.26
基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3.27
追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3.28
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3.29
人工防治病虫害: 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
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
虫卵、刺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
斑等措施。
3.30
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3.31
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3.32
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
3.33
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3.34
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3.35
冠下缘线: 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
3.36
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
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
墒的目的。
3.37
分级养护管理: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
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
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