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收费标准:
1、承包养护(范围:病虫防治、修剪定型、水肥管理、草坪修剪、除杂草)
①5000平方米内0.6元/平方米/月
②5000-10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③10000-20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④200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月
2、临时草坪修剪
①1000-5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次
②5000-10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次
③100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次这是北京的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冠幅计收。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缴纳绿化闲置费。按《办法》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用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交纳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收费,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依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园林绿化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即行废止。